失信被执行人 |
曾星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22********7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802民初769号 |
案号 |
(2018)桂0802执13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贵港市福星广告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汉周偿还广告工程制作费259867.48元;二、被告曾星剑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98元,减半收取计2599元,财产保全费1810元,合计4409元,由被告贵港市福星广告有限公司、曾星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7-17 |
发布时间 |
2019-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