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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星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122********79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802民初769号
案号
(2018)桂0802执13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贵港市福星广告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汉周偿还广告工程制作费259867.48元;二、被告曾星剑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98元,减半收取计2599元,财产保全费1810元,合计4409元,由被告贵港市福星广告有限公司、曾星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8-07-17
发布时间
2019-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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