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金色农场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01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02民初521号 |
案号 |
(2020)皖0302执3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金色农场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王国化尚欠原告沈萍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按年息20%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5月1日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安徽金色农场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王国化于2019年8月31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沈萍借款本金85万元,双方之间的纠纷一次性予以解决;三、如被告安徽金色农场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王国化6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沈萍有权要求被告安徽金色农场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王国化一次性偿还原告沈萍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按年息20%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5月1日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32720元,减半收取16360元,由被告安徽金色农场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王国化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7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皖0302民初521号原告:沈萍,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二路46号6栋4单元1号,身份证号340321197007284105。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海(系原告沈萍的丈夫),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0321197202094091。被告:安徽金色农场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王集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590183352d。法定代表人:王国化,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国化,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望月社区花园新村2-27-6,身份证号342125196803250418。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萍与被告安徽金色农场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王国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两被告以生产经营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约定年利率30%(实际按20%付息),原告分别由蚌埠市龙8子湖区道信粮油店2012年3月27日、2012年4月16日、2012年5月31日转给被告110万元,原告2012年6月4日由蚌埠市区联社雪花信用社个人账户转给被告40万元及部分现金合计200万元,由被告出具借条。被告借款偿付日2017年4月30日到期,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称经营困难,要求再续借3年,约定年利率20%,且欠下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利息40万元,被告出具了40万元的欠条。现原告要求收回借款和欠款,经多次催要,被告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借款200万元及欠款40万元;两被告偿还借款约定利息70万元(暂计算借款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2月15日),欠款约定利息14万元(暂计算欠款2017年5月5日至2019年2月15日),合计偿付金额324万元(请求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按月息2.5%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安徽金色农场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王国化尚欠原告沈萍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按年息20%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5月1日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安徽金色农场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王国化于2019年8月31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沈萍借款本金85万元,双方之间的纠纷一次性予以解决;三、如被告安徽金色农场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王国化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沈萍有权要求被告9安徽金色农场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王国化一次性偿还原告沈萍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按年息20%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5月1日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32720元,减半收取16360元,由被告安徽金色农场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王国化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国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622590183352D |
登记机关 |
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王集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