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状元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7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23民初1891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19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合肥工投公司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状元郎公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2年3月15日就以“以租-9-代售”方式购买“工投?立恒工业广场”b-13c号标准化厂房第1-5层签订的《“工投?立恒工业广场”标准化厂房以租代售合同》《“工投?立恒工业广场”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以及双方在2012年10月17日就以“以租代售”方式购买“工投?立恒工业广场”b-13d号标准化厂房第1-5层签订的《“工投?立恒工业广场”标准化厂房以租代售合同》《“工投?立恒工业广场”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均于2019年4月15日解除;二、被告安徽状元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工投?立恒工业广场”b-13c号、b-13d号厂房,并在三个月内进行相应本企业工商信息的变更;三、被告安徽状元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在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返还厂房义务,应当自合同解除次日至厂房实际返还之日,参照租赁合同每日租金向原告合肥工投公司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占有费用;四、被告安徽状元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厂房租金6,709,037.44元、违约金2,012,711.23元;五、驳回原告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案件受理费143,549.00元,由原告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0,697.00元,由被告安徽状元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2,85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蒋守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35578196547 |
登记机关 |
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繁华西路合肥科新墙材有限公司办公楼4-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