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原野机电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66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302民初7675号 |
案号 |
(2020)苏1302执5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原野机电有限公司向原告宿迁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139905.42元及利息(以3139905.42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苏原野机电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宿迁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停工损失424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收取35311元,由被告江苏原野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为征收单位,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时间 |
2020-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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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马文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00586650333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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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宿迁市宿城区耿车镇大众村一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