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13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12民初1827号 |
案号 |
(2020)苏1112执4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孔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华良清工程施工价款176554元;二、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孔国平所欠上述工程施工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38元,由原告华良清负担438元,被告孔国平、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时间 |
2020-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施海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91141399684A |
登记机关 |
镇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镇江新区丁卯南纬二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