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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绍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00********1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03民初621号
案号
(2018)闽0503执43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厦门智立方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38662.71元、复利22488.13元、罚息443899.4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泉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君奇、郭少源、张绍松对被告厦门智立方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厦门智立方广告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08-13
发布时间
2018-12-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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