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市益川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09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10民初353号 |
案号 |
(2020)黑0110执2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益川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垫付款126 500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益川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金按126 500元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830元,由哈尔滨市益川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019)黑01民终660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30.00元,由哈尔滨市益川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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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培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1030090604X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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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哈尔滨市香坊区学府东路1号龙运顺达物流园区D区3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