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柳州市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87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103民初13764号 |
案号 |
(2020)桂0102执7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万元;二、被告广西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5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1.86%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谢光明、莫晓琼、柳州市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宝利华电子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金冠达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广西来宾市明硕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光明、莫晓琼、柳州市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宝利华电子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金冠达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广西来宾市明硕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各项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19005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广西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柳州市金冠达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宝利华电子有限公司、桂林市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广西来宾市明硕科技电子有限公司、谢光明、莫晓琼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谢光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0070875182XP |
登记机关 |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柳州市三中路45号龙都一栋一楼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