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16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新民初字第1526号 |
案号 |
(2019)豫0411执恢1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世英借款1876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4日起按年息1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豆腐王饮食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李世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李世英负担48元,由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豆腐王饮食有限公司连带负担405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时间 |
2019-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0411执恢12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91652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阎晓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00551631351W |
登记机关 |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与朝阳路交汇处东南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