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16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民终95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豫05执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南昊澜实业集团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工程款3360696.79元及利息(自2012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钢筋款1181037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1-09 |
发布时间 |
2018-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8)豫05执11号 |
立案日期 |
2018-01-09 |
执行法院 |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360697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阎晓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00551631351W |
登记机关 |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与朝阳路交汇处东南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