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海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1********3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81民初5123号 |
案号 |
(2020)苏0681执16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范赛健、刘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桥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8944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桥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9270.55元;以上一、二项汇至刘桥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徐州沛县大屯媒电公司支行的账户,账号:6230520450026712377。三、驳回原告刘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4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3124元),由原告刘桥负担376元,被告范赛健、刘海军负担178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负担9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8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48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帐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