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德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81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83民初5442号 |
案号 |
(2020)苏0583执恢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德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2618元,偿付迟延履行金(以16334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8日至2015年6月16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以16284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8日至2015年7月22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以16284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8日至2015年9月18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以163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以16318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二、被告胡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1222元,保全措施申请费6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532元,由被告山东德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胡颖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时间 |
2020-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882738189452H |
登记机关 |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兖州经济开发区(红庙村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