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金港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3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14民初7183号 |
案号 |
(2020)苏0214执13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山东金港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中基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价款3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545元(此款已由无锡中基电机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由山东金港板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4(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时间 |
2020-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魏建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625573917895Q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博兴县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