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茂县海盛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61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07民初2233号 |
案号 |
(2018)川0107执41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涛、李相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市武侯区汇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9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9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松潘县恒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茂县海盛实业有限公司就被告李涛、李相琼欠原告成都市武侯区汇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16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8163元,公告费260元及因本裁判文书送达而产生的公告费,均由被告李涛、李相琼、松潘县恒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茂县海盛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6-14 |
发布时间 |
2018-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兴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3223686132250M |
登记机关 |
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茂县滨江小区1幢4单元3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