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印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4********06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724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鲁17民终51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鲁1724执1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巨野县人民法院及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执行人履行(2016)鲁1724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鲁17民终514号民事判决书;即由被执行人刘印平、菏泽市睿鑫服饰有限公司、付家福、杨庆元、孟军生、济南龙典影视广告有限公司、王远牧、山东润春电气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郭秀丽借款19535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和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5月13日期间的利息款42933.33元,被执行人刘印平、菏泽市睿鑫服饰有限公司、付家福、杨庆元、孟军生、济南龙典影视广告有限公司、王远牧、山东润春电气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600元、保全费2000由八被执行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巨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6-15 |
发布时间 |
2018-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鲁1724执1235号 |
立案日期 |
2018-06-15 |
执行法院 |
巨野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110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