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允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4********0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621民初5897号 |
案号 |
(2020)皖1621执恢6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查封被申请人杨兰英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涡阳县涡河西路北侧(房产证号:涡房地权证涡阳字第2012090126号)的房屋和被申请人杨兰英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涡阳县东环南路西侧新安巷9号(房产证号:涡房权证涡字第3081283号)的房屋;二、查封申请人武侠提供担保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泉阳路交口恒大帝景5幢1902室(房地权证长丰字第1590028411号)住房一处。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刘允和、杨兰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