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新子欣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37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426民初531号 |
案号 |
(2019)赣0426执3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新子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九江绿创设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205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965.66元,并以120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支付原告自2019年4月9日至付清之日止期间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九江绿创设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4.47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九江绿创设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4.09元,其他案件受理费2740.38元,诉讼保全保险费390元、保全申请费1170元,上述费用共计4300.38元,由被告江西新子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时间 |
2019-08-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赣0426执37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01 |
执行法院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31353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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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平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25593767775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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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江西恒丰企业集团总部大院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