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向文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281********8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84民初145号 |
案号 |
(2020)豫0184执16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向文浩自愿返还原告彭刘杰货款6万元及利息,定于2020年5月5日前偿还原告货款6万元及利息(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自2018年11月3日起计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二、如被告向文浩借款逾期不还,则原告彭刘杰可以对未还款项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被告向文浩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