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金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222********00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81刑初374号 |
案号 |
(2020)桂0481执6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明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5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黄桂云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三、被告人林国锋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四、被告人马楚生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五、被告人黄永华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六、被告人郭新明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七、被告人杨艳晖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八、被告人杨金连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九、被告人田德军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十、被告人郭杏仪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十一、被告人林冬梅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十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生产设备、假“黄道益活络油”及射钉枪一支及钢珠93粒、射钉弹54发,予以没收;十三、被告人田明、郭新明、杨艳晖、杨金连、郭杏仪、田德军、黄桂云、马楚生、黄永华、林冬梅、林国锋连带支付按所销假药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5475元;(上述应赔偿的款项,限十一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岑溪市财政代管资金账户,开户行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岑溪市财政局,账号4005120101105666392)。十四、被告人田明、郭新明、杨艳晖、杨金连、郭杏仪、田德军、黄桂云、马楚生、黄永华、林冬梅、林国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书面材料,由本院审核后在全国性的报刊媒体上刊发,费用由上述被告人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