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贡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328********57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108民初2153号 |
案号 |
(2017)豫0108执12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高传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已垫付的贷款本息211168.01元及违约金42233.6元;二、被告董书玲、高周、胡贡献、刘攀、永城市天成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12元,由原告负担279元,六被告负担503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9-15 |
发布时间 |
2017-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