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华康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6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483民初324号 |
案号 |
(2018)赣0483执5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江西省华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金咸仪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72000元,该利息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以后利息按照月利率1%的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6880元,由被告江西省华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星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9-27 |
发布时间 |
2018-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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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叶恕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27612687966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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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