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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延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4********2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521刑初229号
案号
(2020)川0521执5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李延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李延武退赔被害人鸿福煤业有限公司的损失。(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延武的刑期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副本五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5-09
发布时间
2020-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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