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延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4********2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521刑初229号 |
案号 |
(2020)川0521执5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延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李延武退赔被害人鸿福煤业有限公司的损失。(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延武的刑期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副本五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