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万华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50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5执759号 |
案号 |
(2018)闽0582执113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鑫华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同甲请人偿处1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支付以下利息:1.至2017年7月1 8日止的欠息669630.81元。2.自201 7年7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655~~止浮50%分别计算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欠款本金1500万元为计算基数,复利以前期拖欠的各项利息为计算基数。 (二)鑫华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2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以下利息:1.至2017年7月18日止的欠息1065122.6元。2.自201 7年7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655%上浮50%分别计算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欠款本金1500万元为计算基数,复利以前期拖欠的各项利息为计算基数。 (三)鑫华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l号《承兑协议》项下垫付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以下利息:1.至2017年7月18日止的欠息256791.67元。2.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罚息。 (四)鑫华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2号《承兑协议》项下垫付款本金6357750元,并支付以下利。皂、:1.至2017年7月18日止的欠息679l 90.63元。2.自201 7年7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635775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罚息。 (五)鑫华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3号《承兑协议》项下垫付款本金350万元,并支付以下利息:1.至2017年7月18日止的欠息477750元。2.自201 7年7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35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罚息。 (六)本案仲裁费用281831元,由鑫华公司全部承担。申请人已预交全部仲裁费用且己与本案仲裁费全部充抵,鑫华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281831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七)华鑫织造公司、海东青非织公司、华鑫塑胶公司、万华公司、粘为江及施甘甘对鑫华公司的上述第(一)至(六)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12-12 |
发布时间 |
2019-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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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425685093392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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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大田县吴山乡吉洲处吴山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