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48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181民初1679号 |
案号 |
(2020)宁0181执恢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货款支付货款1439262.5元,逾期付款利息52069.76元,两项共计1491332.26元;按年利率4.75%计算,支付2018年4月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554元,公告费300元,两项共计19854元,由被告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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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钱从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11584870869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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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洪山区珞狮南路519号明泽丽湾2栋5层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