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景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25********01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202民初8168号 |
案号 |
(2020)辽0202执6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景波、被告张丽荣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1475511.58元;二、被告吴景波、被告张丽荣共同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至2016年6月7日止的罚息387259.71元;三、被告吴景波、被告张丽荣共同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自2016年6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日期止的借款罚息,该罚息按照双方签订的《联保体授信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上述一至三项中被告刘少波、被告赵淑艳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二被告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告王永君、被告隋洪利、被告大连天鑫塑胶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锦隆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富利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前述二被告应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21560元,公告费600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