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印春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022********61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3民初11601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23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胡祖朋、印春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31731.47、利息25916.97元、罚14178.9元、复利4130.29元(截至2017年6月5日,自2017年6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计算);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胡祖朋、印春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