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印春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022********61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11601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23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胡祖朋、印春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31731.47、利息25916.97元、罚14178.9元、复利4130.29元(截至2017年6月5日,自2017年6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计算);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胡祖朋、印春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3-18
发布时间
2020-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