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81********06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3民初16127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31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999 947.44元,利息42 130.18元(截止2018年7月30日,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薛晓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14 178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刘博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