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济南龙典影视广告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26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市商初字第1466号 |
案号 |
(2016)鲁0103执10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孟军生于2016年3月31日前向原告山东舜风广告有限公司介绍签约客户,总签约合同标的额不低于663万元整。每个签约合作项目的广告发布费的签约折扣(以双方约定的附件中的公交车体广告价格表为基准)单层公交车签约折扣不低于6折,双层公交车签约折扣不低于7折,广告制作费按2015年公交车体广告价格表约定执行。被告孟军生所介绍客户不包含与原告山东舜风广告有限公司的意向客户或已合作客户,否则原告山东舜风广告有限公司有权不予认可。二、被告济南龙典影视广告有限公司欠原告山东舜风广告有限公司广告款1324292元,由被告孟军生签约广告及实际到款额20%比例获取的居间费直接予以抵销,至广告款1324292元全部清偿之日止。如被告孟军生超额完成签约额,对超出部分原告不行使抵销权并按上述约定提取居间费,其提取居间费所产生的税费自行承担。被告还清上述款项后,原告山东舜风广告有限公司放弃要求被告济南龙典影视广告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三、如被告孟军生未按约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济南龙典影视广告有限公司按广告费1324292元及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总额(该款项应扣除被告孟军生提取的居间费)履行还款义务。 四、被告孟军生对上述第三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原告山东舜风广告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六、案件受理费19610元,减半收取980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山东舜风广告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5-19 |
发布时间 |
2016-08-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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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孟军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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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济南市槐荫区营市西街18号B座3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