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黎巨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83********49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526号 |
案号 |
(2016)粤1202执7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昊、梁昭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莫伟刚偿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准,从2014年5月24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以下(含六个月)贷款利率的标准四倍计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吴昊、梁昭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向原告莫伟刚偿还因追收借款而支出的公告费人民币200元。三、被告徐玉容、被告李志全、被告李耀武、被告黎巨清、被告肇庆市唯赢广告有限公司、被告肇庆市端州区文华富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吴昊的上述第一、二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莫伟刚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250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莫伟刚承担563元,由被告吴昊、梁昭恩承担5687元,被告徐玉容、被告李志全、被告李耀武、被告黎巨清、被告肇庆市唯赢广告有限公司、被告肇庆市端州区文华富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昊承担的上述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7-12 |
发布时间 |
2016-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