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昌中平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83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003民初66号 |
案号 |
(2020)豫1003执14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昌市许变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7年7月31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利息以本金1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217‰计算;自2018年8月1日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罚息以本金1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326‰计算)。二、被告许昌中平贸易有限公司、许昌恒佳发制品有限公司、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陶岩、尹丽娜、张红垒、袁常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许昌中平贸易有限公司、许昌恒佳发制品有限公司、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陶岩、尹丽娜、张红垒、袁常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昌市许变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99800元,减半收取49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900元,由被告许昌市许变贸易有限公司、许昌中平贸易有限公司、许昌恒佳发制品有限公司、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陶岩、尹丽娜、张红垒、袁常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田清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000098367598A |
登记机关 |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许昌市示范区中原电气谷核心区许昌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服务大楼422房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