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901********30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22民初3403号 |
案号 |
(2020)豫0122执恢4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鼎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止,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5‰计算;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止,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5‰计算;自2017年4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75‰计算;计算利息时应扣除已给付的利息 431 571.85元); 二、被告郑州鼎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8 550元; 三、被告郑州兴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郑州斯浦瑞汽配有限公司、焦作维莱凯物流园有限公司、丁长征、买娃利、元增贵、蔡萍、赵文香、李洁、丁长江、贺志强、丁兵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3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郑州鼎康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兴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郑州斯浦瑞汽配有限公司、焦作维莱凯物流园有限公司、丁长征、买娃利、元增贵、蔡萍、赵文香、李洁、丁长江、贺志强、丁兵伟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