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杜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27********7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281民初113号 |
案号 |
(2020)豫1281执4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省双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11日起按月利率9.6‰计算至2018年7月11日止。逾期利息自2018年7月12日起按月利率14.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被告河南省双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同意于2020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元(已偿还),于5月30日、6月30日前各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每月各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11日起以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6‰计算至2018年7月11日止,逾期利息自2018年7月12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颜芹、杜芳、李岩、郑州市民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建萍、野子安、野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北大街南侧、塔湾西侧36号楼1-2层附1号(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201270187号)房屋一套,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36号楼一层(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0601050245号)房屋一套,上述两套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若被告河南省双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视为全部款项到期,原告可就剩余款项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被告河南省双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