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柳州市飞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45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221民初2152号 |
案号 |
(2020)桂0206执1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柳州市飞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68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复利及罚息(截至到2018年7月24日利息及罚息为1386345.27元;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被执行人还清本案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执行人潘天飞、凌淑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案件受理费612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632元,鉴定费80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632元,由被执行人柳州市飞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潘天飞、凌淑珍负担。四、被执行人柳州市飞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潘天飞、凌淑珍向申请执行人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天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21574550378F |
登记机关 |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创业路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