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川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95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02493号 |
案号 |
(2019)沪0115执恢2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600万元; 二、被告张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截至2013年12月15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45,480.74元; 三、被告张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4年9月1日的利息及2013年12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 四、被告上海来往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武上述第一至三项判决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五、如被告张武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判决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可与被告上海川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协议,以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川路50、52、56号8幢、17幢房屋作为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5,89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川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武继续清偿; 六、被告黄玉如、管洪德、陈福忠、张显林、上海川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武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玉如、管洪德、陈福忠、张显林、上海川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武追偿。 案件受理费54,1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9,678元,由被告张武、黄玉如、管洪德、陈福忠、张显林、上海川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来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02-22 |
发布时间 |
2019-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显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5759575475Y |
登记机关 |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浦东新区航头镇大麦湾工业区航川路5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