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向儒跃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4********00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324民初2107号
案号
(2020)苏1324执26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向儒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万元、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375%,自2017年3月21日计算至2018年2月6日;以本金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30625%,自2018年2月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及复利(以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2月6日贷款期间各结息日所欠的利息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0.30625%,自各结息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超过年利率24%);被告陈小波、唐海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小波、唐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向儒跃追偿。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第6页/共8页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888元,由被告向儒跃、陈小波、唐海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7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时间
2020-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