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锦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11********3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703民初5560号 |
案号 |
(2018)粤0703执32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蓬江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锦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潇湘商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以本金3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江门市百仕通广告有限公司对被告梁锦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潇湘商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40元、保全费3040元,两项合计11880元,由被告梁锦俊、江门市百仕通广告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8-03 |
发布时间 |
2018-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