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爱科斯伦油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66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25民初2218号 |
案号 |
(2019)苏0925执30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爱科斯伦油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借款本金27862490.42和利息(2018年5月4日之前的利息为890483.50元;自2018年5月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本金18000000元按年利率4.35%计算,剩余本金9862490.42元按年利率5.655%计算);如被告江苏爱科斯伦油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有权就被告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编号为建房他证建湖字第40299号、建他项(2015)第600737号、苏(2016)建湖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00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朱咸忠、李苏梅、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刘春、刘峰虎、刘守海、江苏丰润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7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725元,由被告江苏爱科斯伦油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朱咸忠、李苏梅、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刘春、刘峰虎、刘守海、江苏丰润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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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夏斯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5586698257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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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建湖县南环西路999号(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