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邱美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11********30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703民初2332号 |
案号 |
(2019)粤0703执1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邱美娇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汇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31924.62元及利息(每笔代偿款的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每笔代偿款的利息以该笔代偿款的未付金额作本金,自该笔代偿款的支付日期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门市百仕通广告有限公司对原告向被告邱美娇不能追偿的第一项判决的部分,向原告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17元,由被告邱美娇、江门市百仕通广告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08 |
发布时间 |
2019-05-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