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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昆山文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62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83民初15574号
案号
(2020)苏0583执11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原告曾发明与被告昆山文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之间车辆买卖合同。二、被告昆山文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曾发明购车款307100元。三、原告曾发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购的奥迪a6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为lfv3a24g7f3057132)返还被告昆山文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四、被告昆山文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曾发明车辆购置税损失31500元、利息损失31765.68元和交强险损失2565元,合计65830.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曾发明。五、被告昆山文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曾发明损失9213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原告曾发明指定账户或本院账户,账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账号:3220198643605151526032211。)六、驳回原告曾发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18244元,由原告曾发明负担2437元,被告昆山文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5807元。其中,原告曾发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807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昆山文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15807元缴纳至本院(账号:32250198643600000811117025,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付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账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2-14
发布时间
2020-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亚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346260504W
登记机关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昆山开发区长江南路1128号1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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