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其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1********19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02民初3257号 |
案号 |
(2019)苏1102执1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镇江市齐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7年4月20日的借款本息1547743.48元(已扣除江苏万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代偿的款项864735元),其后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4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陈其平、镇江市昶鑫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石牛广告有限公司、镇江市京发粉末冶金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镇江市齐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镇江市齐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卢荣发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31806元,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506元,被告镇江市齐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陈其平、镇江市昶鑫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石牛广告有限公司、镇江市京发粉末冶金制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83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承担部分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1-17 |
发布时间 |
2019-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