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33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15民初17962号 |
案号 |
(2020)苏0115执31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杭州聚能锅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中圣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交付施工交工技术资料(含:锅炉技术文件清查记录包括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设备缺损件清单及修复记录、钢架柱腿底板下的垫铁及灌浆层质量检查记录、炉排安装及冷态试运行记录、带负荷正常连续运行48h试运行记录)。二、被告杭州聚能锅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中圣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11万元;被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周海能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中圣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9240元,由原告江苏中圣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负担19680元,由被告杭州聚能锅炉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海能负担295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15-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海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10143344660T |
登记机关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羊城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