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沃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2********85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582民初6047号 |
案号 |
(2020)闽0582执27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同意被告将本案借款16000元分期付款,被告陈沃华应于2019年7月至2020年10月每个月的最后一日前分别向原告支付1000元(共计十六期)。上述款项直接汇入林永乐指定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银行账户(户名:林永乐,账号6226 1923 0032 5966);二、若被告陈沃华未按期足额还款,则原告林永乐有权按全部借款16000元扣除已付款项及自2019年5月1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的利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林永乐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