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122********25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吉0122民初5132号 |
案号 |
(2020)吉0122执6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雪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纪青机油款19,6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32元减半收取146.16元由张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