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孝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6********6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宁民初字第1039号 |
案号 |
(2015)寿执字第003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凯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寿宁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868757.52元; 二、被告福建凯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寿宁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1444660.5元; 三、被告福建凯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寿宁支行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1760727.41元; 四、如果被告福建凯乐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寿宁支行有权以被告福建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的座落于福安市赛岐开发区三江居16路56号海通花园1幢第二至第六层的房地产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在最高余额81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瑞宏坤(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凯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姚义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凯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钟美芳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凯乐实业有限公司追还; 八、被告马孝禄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凯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11-20 |
发布时间 |
2015-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