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海盛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83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825民初2227号 |
案号 |
(2017)豫0825执18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牛国海、牛玉珊应偿还原告冯顺生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14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牛国海、牛玉珊应偿还原告冯潇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14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被告郭小军、牛瑞明、牛文兴、牛占朝、刘明生、河南海盛实业有限公司、焦作市海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0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040元,由被告牛国海、牛玉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7-12 |
发布时间 |
2017-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牛文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825558320118E |
登记机关 |
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温县工业集聚区(鑫源路东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