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221********39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221民初2784号 |
案号 |
(2020)宁0221执6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国林、苏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8万元,利息245799.08元,本息合计2225799.08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18日);二、被告张国林、苏红按月利率12.50625‰向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6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期间借款产生的利息;三、被告张国均、沙金萍、杨文、马瑞琴、宁夏鑫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35元,由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元,由被告张国林、苏红、张国均、沙金萍、杨文、马瑞琴、宁夏鑫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29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时间 |
2020-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