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国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323********2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323民初3865号 |
案号 |
(2020)宁0323执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安锦、王富梅共同偿还原告程树强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6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9月2日),共计5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还清;二、被告谢奉臻、谢国涛、张万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谢奉臻、谢国涛、张万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安锦追偿。四、案件受理费13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658元,由原告程树强负担50元,由被告谢安锦、王富梅、谢奉臻、谢国涛、张万河共同负担60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时间 |
2020-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