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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云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02********08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1302民初5453号
案号
(2017)辽1302执8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云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倪同江租金人民币66,000元,并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二、被告朝阳瑞德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倪同江建筑设备器材钢管403米、扣件1232个、丝杠145支、大头拐子274支、4米木跳板49块、0.5米套管138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云志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7-03-30
发布时间
2017-09-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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