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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2********01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82民初3891号
案号
(2018)苏0682执35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建华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陈鸿、刘培兰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陈建华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陈鸿、刘培兰借款31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1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三、被告陈建华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陈鸿、刘培兰借款6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1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四、被告陈建华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陈鸿、刘培兰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1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五、被告陈建华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陈鸿、刘培兰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2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六、被告陈建华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陈鸿、刘培兰借款96.6万元,并支付利息(以96.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2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七、被告陈建华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陈鸿、刘培兰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2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八、被告陈建华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陈鸿、刘培兰借款3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2年3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九、被告陈建华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陈鸿、刘培兰借款17.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7.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十、被告陈建华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陈鸿、刘培兰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十一、被告陈建华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陈鸿、刘培兰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南通富华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如皋市兴隆装饰城市场、如皋市艺都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十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陈建华、南通富华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如皋市兴隆装饰城市场、如皋市艺都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54元,由被告陈建华、南通富华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如皋市兴隆装饰城市场、如皋市艺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755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6-29
发布时间
2018-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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