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温瑞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1********1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0民初473号 |
案号 |
(2020)赣0730执8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温瑞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黄冬女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元及其利息(2019年9月3日之前所欠的利息为42000元,2019年9月4日开始则以18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温瑞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黄冬女房屋水电过户费等人民币17000元;三、驳回原告黄冬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50元,由被告温瑞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